《法制日报》专访HKIAC现任主席祈文辉(Matthew Gearing QC)
来源于《法制日报》,2020年6月4日。
祈文辉(Matthew Gearing
QC),现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主席、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部全球联席主席。自2005年以来,他一直入选《钱伯斯指南》,并获评“律政之星”,因处理复杂投资条约与商事仲裁而闻名。2018年,他率领港仲与香港律政司一同为香港成功申办两年一度的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2022年主办权。2019年港仲共受理503起案件,所有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总额达到364亿港元(约47亿美金),提交港仲的仲裁案件中有80.9%为国际案件(至少有一方为非香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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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结缘香港
毛晓飞:请问你最初如何涉足国际仲裁领域?
祈文辉:1995年大学毕业后,我先到了伦敦一家专注公司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可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自己更喜欢做争端解决,尤其是国际仲裁与国际诉讼。于是,在1997年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后,我加入了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了。这样看来我这个人有些“老派”,以前的人大多是加入一家律所后就呆到退休,现在的年轻人可能喜欢多换几家所。
毛晓飞:你又如何与香港结下缘分呢?
祈文辉:记得1998年的时候,我来香港处理一个有关香港新机场的纠纷。由于新机场建设出现问题导致航班延误等情况,香港政府组织了一个很大的公开听证会,这是香港回归以后港府第一次处理重大公共事务纠纷。这个案子的政治意义比较大,对于香港发展的历史也很重要。我当时代表香港新机场一方,接受港府的公开调查与询问,所有感兴趣的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都可以参加。
我个人感觉,现在香港社会更加多元化了。以前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以英国人和澳大利亚人居多,但现在有很多美国人、德国人、法国人等,都来到香港工作或生活。这对于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而言非常重要,它成为连接东方与西方的桥梁,让港仲也更具吸引力。
仲裁案件从欧洲流向亚洲
毛晓飞:在亚洲地区,除了港仲以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也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这些年来,仲裁机构争相修改规则也是竞争的一种表现,2018年港仲也出台了新规则,你如何看待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呢?
祈文辉:我觉得,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是商业竞争关系,不像奔驰与宝马汽车,或是华为手机与苹果手机那样的产品竞争。仲裁机构提供的是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我们处于同等的国际仲裁体系之下,也就是说,港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与其它仲裁机构是一样的。如果看过去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的案件数量都呈增长之势。
我觉得,现在的一个主流趋势是,以往在欧洲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更多流向了亚洲。比如,像中国国有企业在南美的投资案件,当事人以前很多是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但现在很可能选择亚洲。
港仲的国际投资仲裁
毛晓飞:港仲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成就大家十分熟悉, 据我所知, 这些年港仲也在致力于发展国际投资仲裁,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祈文辉:港仲已多次作为涉及投资者-东道国争端案件的开庭场所。到目前为止,我们管理了两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都是基于双边投资条约提起的仲裁请求,其中一个仲裁地在香港,另一个仲裁地在香港以外。这两个案件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事实上,港仲从1986年起开始管理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与此同时,港仲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也具有管理涉及国家争议的较好能力。
毛晓飞:据了解,港仲对于欠发达国家参与仲裁的费用方面会有一些优惠政策。请问给予这种优惠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机制被证明是有效的吗?
祈文辉: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官方发展援助清单上的国家,港仲会免费向所有当事人提供开庭室和会议室,并给予管理方面的支持,包括:由港仲负责管理程序;指定一名港仲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保存与案件相关的档案;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和监督,管理当事人的案金,等等。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有资格获得港仲提供的免费开庭设施。
毛晓飞:你个人处理过不少复杂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哪些?
祈文辉:我现在还记得早年参加过的“SGS诉菲律宾案”,这是2002年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一个投资仲裁案件。我们代表的是被申请人菲律宾政府一方。案件主要涉及申请人SGS与被申请人菲律宾政府签订的一份海关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负责海关货物检查、清关以及征收海关税等服务,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菲律宾海关未支付服务费,SGS依据瑞士与菲律宾之间的投资保护条约提起了投资仲裁请求。这个案子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到底如何理解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东道国政府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案件结果是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我们的观点是反对保护伞条款被广泛适用,可是,今天看来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最近,我又碰到了有关保护伞条款的争议。
内地与香港的仲裁保全安排
毛晓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那么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安排》的效果到底如何?
祈文辉:《安排》对于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仲裁案件而言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它可为以香港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提供一个重要法律工具,即通过《安排》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这也可能意味着未来几年中国内地的仲裁制度将进一步放开。
有人曾担心说,《安排》是不是会影响内地当事人选择来香港仲裁,因为其在内地的利益可能由此面临更大风险。我认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事实证明也是这样。对于那些原本愿意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资产风险,而现在如果选择香港为仲裁地,就内地法院对他们采取保全措施而言没有区别,逻辑上对于内地当事人并未增加额外风险。
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我们共处理了20项《安排》项下的保全申请,其中2019年的13个申请根据《安排》分别向十个不同的中国内地法院递交,保全的证据与资产总值达到59亿元人民币(约8.36亿美元)。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中国内地法院在2019年对总值达到17亿元人民币(约2.44亿美元)的资产作出了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约40%的保全申请由中国内地当事人提出;其余60%是分别来自香港、瑞士、新加坡等地的当事人。约60%的保全申请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资产或者证据,其余约40%涉及香港、荷兰等地当事人的资产。由此可见,《安排》对中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保护各自在中国内地利益的有力机制。
在俄罗斯开办事处
毛晓飞:2019年港仲成为第一个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获准在俄罗斯管理仲裁案件的国际仲裁机构。你认为这对港仲的未来发展意味着什么?
祈文辉:对于港仲而言,获得俄罗斯政府认可的“永久仲裁机构”地位是未来获得更多与俄罗斯相关仲裁案件的一个重要步骤。凭借这一地位,港仲现在就已经收到了来自俄罗斯公司或是俄罗斯律师事务所,有关港仲仲裁程序规则及如何起草选择港仲的仲裁条款问题的诸多咨询。从2015年到2019年,港仲已经处理了10宗涉及俄罗斯当事人的仲裁案件,预计未来的几年会看到更多此类案件。
毛晓飞:港仲为下一步发展俄罗斯业务进行了哪些准备工作呢?
祈文辉:2013和2018年的港仲机构仲裁规则都有俄语版。现在港仲已有约35名会说俄语的仲裁员,同时邀请了俄罗斯的知名仲裁专家进入理事会,还聘请了俄罗斯执业律师加入秘书处。尽管港仲是在一个对俄罗斯没有施加任何制裁的法域开展业务,但还是颁布了有关制裁可能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时港仲采取的通行做法与措施,以备不时之需。
最近,我们和另一家国际仲裁机构联合向俄罗斯司法部及其下设的完善仲裁审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澄清与永久仲裁机构活动有关的若干俄罗斯法律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与俄罗斯方面保持直接接触,使一些实际问题得以澄清,这不仅有利于理清港仲管理涉俄争议所面临的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其他可能受到俄罗斯相关法律限制的仲裁机构与用户对此类问题的理解。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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